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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假、哺乳假如何调整,生了双胞胎还能再生吗?省卫计委权威解答!

2016-02-02 杭州发布

今天,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起看看吧!

1

生了双胞胎还能再生吗?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国家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


2

第二个子女出生在1月1日以后,1月14日之前,属于违法生育吗?


新修改的省条例自2016年1月14日实施,但根据新修改的国家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因此,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3

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除再生育审批对象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薄(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指导意见和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4

流动人口可不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两孩生育登记?如何办理?


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制定下发实行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不属于审批程序。亟需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只要是符合新修改的国家法律规定生育的,在生育前未及时办理好生育登记的,可以在登记办法明确后进行补登记。


5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登记服务后,在回到原籍是否要补办计划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对象户的户籍地,在回到原籍后不需要重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6

除了两孩政策以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新修订的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7

夫妻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只剩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吗?


新修改的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条例全文详见【阅读原文】


8

夫妻合法收养过子女的,会影响自身的生育吗?


新修改的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同时规定,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9

新修改的省条例公布前登记结婚的夫妻,能否享受晚婚假?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10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还有没有哺乳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11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原先的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

 

但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


13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两孩的行为还要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不能“翻烧饼”;对其他情况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14

对“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处罚有什么新规定?


为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新修改的省条例提高了对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罚款数额,将原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陈阳希

版式/黄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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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释得更清楚了,想生二孩的可要看仔细咯!点个ZAN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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